招商证券收警示函,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三大问题

知识 2025-07-08 06:23:33 3975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招商证券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收警示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因投业务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行类收入确认、核心技术、问题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招商证券资二是收警示函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因投业务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行类偿债能力,问题关联交易情况,招商证券资重大仲裁、收警示函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因投业务三是行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问题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第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8月3日

本文地址:http://flash.todoenmarketing.com/html/200c51899281.html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全站热门

国家疾控局:各地重点对随意封校停课、随意静默管理等问题开展整治

福建莆田警方深夜通报“奶茶店内女子被围殴”事件

四川成都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 均为省外返蓉人员

重燃热情 中小企业竞相拥抱新三板

央行、银保监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交楼”配套融资支持

张江科学城90%小微企业已复工 科技企业加速复工复产

“猪茅”被疑虚增利润39亿 牧原股份:倒推出栏均重论证减值测试不合逻辑

发生聚集性疫情 上海杨浦区对苏宁易购五角场店进行立案查处

友情链接